关于《贵州省应急救援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2-01-29 14:56 字体:[]

为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应急救援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精神,现就《方案》规定的政策进行全面解读。

  一、关于《方案》印发实施的背景

  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是政府有效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前提和保障,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需要。2016年8月16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明确:“2017—2018年。总结相关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经验,结合实际、循序渐进,争取在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参照中央改革进程,加快推进省以下相关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

  2020年7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应急救援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国办发〔2020〕22号)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参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合理划分省以下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按照中央部署,制定我省改革方案,建立应急救援领域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市县级财政关系,积极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十分必要。

  二、《方案》的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在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总体框架下,紧密结合我省实际,合理划分省以下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应急管理体系,为推进我省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保障。

  三、《方案》的主要内容

  《方案》的主要内容具体为:

  (一)将预防与应急准备的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进行了划定。一是将研究制定全省性应急救援领域法规、规章、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省级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编制,全省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应急预案综合协调衔接,省级部门直接组织的全省性应急预案演练等,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二是将研究制定应急救援领域市、县政策、标准、技术规范,市、县应急救援规划编制,市、县应急预案编制,市、县组织开展的应急预案演练等,确认为市、县级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三是将省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和事故协调联动机制建设,省级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管理、省级应急指挥部建设与运行维护、省级应急物资储备,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四是将建在我省的国家区域应急救援中心建设与运行维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国家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地方财政事权部分,以及省级区域应急救援中心(基地)建设与运行维护、省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确认为省、市、县级共同财政事权,由省、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五是将应急避难设施建设、应急物资储备,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六是将市、县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避难设施建设、应急物资储备,确认为市、县级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七是将全国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地方财政事权部分,确认为省、市、县级共同财政事权,由省、市、县负责本级的信息系统软硬件配备及维护支出。八是将省级部门负责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对市、县和省属国有企业总部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检查,省级部门直接组织的安全生产巡查检查、安全生产和消防考核、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九是将市级组织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十是将市、县组织的安全生产巡查检查、安全生产和消防考核以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确认为市、县级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十一是将省级部门直接组织开展的全省性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十二是将市、县组织开展的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确认为市、县级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二)将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及监测预警的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进行了划定。一是将全国灾害事故风险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地方财政事权部分、全省灾害事故风险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确认为省、市、县级共同财政事权,由省、市、县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省级主要负责省级部门直接开展的各相关行业跨行政区域和重点地区灾害事故风险调查评估与隐患排查、灾害事故风险调查与隐患排查的数据质量核查、全省性风险区划和防治区划编制相关支出,以及省级为国家灾害风险事故隐患基础数据库提供数据支撑相关支出;市、县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灾害事故风险调查和隐患排查、数据质量核查相关支出,以及市、县为国家灾害风险事故隐患基础数据库提供数据支撑相关支出。二是将国家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及火灾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地方财政事权部分,确认为省、市、县级共同财政事权,由省、市、县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省级主要负责省级部门实施的全省性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及火灾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应急信息员队伍建设支出;市、县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及火灾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应急信息员队伍建设支出。监测预警系统建设中相关信息化工作纳入全国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三)将应急处置与救援救灾的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进行了划定。一是将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二是将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国家启动应急响应的特别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地方财政事权部分,以及省级启动应急响应的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确认为省、市、县级共同财政事权,由省、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三是将其他事故调查处理、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等,确认为市、县级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中央预算内投资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中央财政事权或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事项。省级预算内投资支出按省级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省级财政事权或省市县共同财政事权事项。应急救援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中央总体改革要求和省统一部署,以及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四、《方案》的贯彻落实

  应急救援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推进全省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一是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践行安全发展理念,筑牢安全生产防线,根据改革确定的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合理安排预算,及时下达资金,确保各级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要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优化支出结构,着力提高应急救援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二是跨区域调动救援队伍按照“谁调动、谁补偿”的原则承担相应支出责任。三是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参照本方案精神,结合省以下财政体制等实际,合理划分市(州)以下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要明确市(州)人民政府推进本区域内应急救援工作的职责,将适宜由市(州)政府承担的应急救援领域支出责任上移,避免县级政府承担过多支出责任。四是省级财政加强统筹,加大对财力困难地区的资金支持力度。应急救援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加强同其他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五是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阶段地质灾害调查监测等事项由省级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完成整合前,总体维持原财政管理模式,经费保障渠道不变;待队伍整合完成后,根据中央明确的管理体制和事权职责,及时调整省以下支出责任。